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友作为监护人;
3、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