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办理标准: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存款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类型、数量、标的物受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道谁是受理人的等基本内容;
2、债务人应当提交有关债务证据,证明存款申请中载明的存款确实是其债务的标的物,并提交债权人延迟或者无法清偿债权人的有关证据;
3、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债务人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向提存机关或者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
4、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收取提存申请和提存物后,应当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通知债权人收到提存物。债务人提存时,应当附有提存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