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如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取证工作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
(1)要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3)做好询问笔录的记录工作。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由执法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应全面记录现场情况,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突出对重点问题的记录。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应由标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简练、客观,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形容词、成语或含混不清的概念,如大约、可能、估计等。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完成后,应由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或者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因故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下,邀请证人到场并签名或盖章至关重要。
(三)复制件的收集
复制件由于是对原始证据的复印、影印或者抄录,因此为了保证复制件与原始证据在内容上一致,证据提供人应当在复印、影印、抄录原始证据后,将复制件与原始证据进行对比。执法人员经过对比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的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证据的规则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规范。尽管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行政处罚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下面根据这些要求分述如下:
(一)取证时限
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时限为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不在此限。
(二)形式要件
法定证据的属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形式与来源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加强对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认识和理解,既有利于规范取证行为,又有利于提高听证和认证水平。
二、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