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外;
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有给付义务的父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形,主要指给付一方;
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一、哪些情况下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
能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1、夫妻双方,达成一致。
2、特殊情况,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是否可以减免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