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三轮车不需要驾驶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一、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要解决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问题,首先要界定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实践中,对于汽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没有异议,但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认识。
(一)认为超标电动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首先,根据《道交法》第119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逻辑上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既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则不属于非机动车。
其次,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类别中摩托车的技术条件。2012年9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在外。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根据该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注: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即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最新国标对部分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比如最高车速由20公里/小时调整为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二)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这种观点认为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机动车国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强制性国家标准并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因此,国家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机动车国标》的规定,或者以《道交法》未排除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这种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有哪些?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是比较多的,主要包括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靠车道右侧行驶、逆行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