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
2、妻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不得单方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二、在什么时候双方不能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军人配偶不能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离婚协议中女方死活不同意怎么办
对方死活不同意协议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但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男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且不存在重大过错。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