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咨询中,经常有客户咨询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此处特指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税。除了二手车,自然人销售哪些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呢?免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从政策设立的初衷,自然人将自己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销售,例如将二手车、家电、衣服等出售,通常情况下金额较低交易发生也不频繁,给予了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刚提到的二手车、家电、衣服等生活资料,显然可判定属于增值税免税范畴,但是在实务中,还有一些特殊的物品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1. 贵重首饰、价值较高的书画、古董家具等
自然人将自己拥有的价值高的、具有投资价值的物品销售,如果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交易,购买方不需要发票入账,实务中目前很少去追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若是购买方是企业,需要取得发票入账,销售方作为自然人只能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此时是否可以开出免税发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观点不一致。
对于具有投资与使用价值双重属性的产品,实务中较难判定,而文件中也并未对“物品”的价值做出明确的列举,争取按照免税开具发票。
2. 自然人拥有的机器设备、货物
自然人将自己持有的机器设备、购进的货物销售,购入时是为了经营,不是满足自然人的使用需求,例如自然人购买挖掘机、运输车辆,或者自然人购进货物再进行转售,此时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此,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甘肃省税务局对自然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
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鉴于挖掘机属于生产资料,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挖掘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同时,对我省税务机关办理该免税业务提供的资料明确为:其他个人在办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事项时,只需要书面申明“该物品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办理免税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
甘肃省的答复将物品分为两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可以免税,生产资料不可以享受免税。符合条件的免税业务,只需要书面申请即可开具免税发票。
目前,随着各类平台经济的发展,很多人会选择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转售物品,转售的物品中,确实是有店主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也有从其他平台购进后转售的货物。从征管角度,很难去证明和区分,哪些属于店主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哪些是购进后直接销售的,故目前还暂未对该领域加强监管。对于日交易金额不大,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交易金额大,实际就是利用二手交易平台进行货物销售的,是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畴,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二、发票开具问题
上文已经提到,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符合免税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在税务局代开免税发票。
二手车销售,涉及到车辆过户,需要转让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增值税,对于购买方来说,从自然人手中购进使用过的物品,还需要注意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大多数情况是折价销售,此时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自然人所得税;但若是溢价销售,产生所得的话,需要购买方按照财产所得所得项目,按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确定财产原值)×20%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