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退股是公司常见的情况,合伙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