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黄某姐妹二人诉称,外婆与外公生有子女5人。长女曹某生有黄某姐妹二人。1956年,外公购买土房两间,经过翻建,现两间房已经成为一独立院落。1990年,曹某去世。黄某二人的外公、外婆先后于1997年、2005年去世。黄某姐妹二人认为,自己应代母亲曹某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姨、舅四人分割该处院落。
8月20日14时,在门头沟法院第8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一、父母百年之后, 独生子女能全部继承父母财产吗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够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因为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如果在世,就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如果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不在世,独生子女就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与独生子女一样,具有继承权,可以继承独生子女父母的遗产。
二、未分到家产的女儿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母亲于某一直希望女儿张某能够回家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可是,张某认为因母亲对两个哥哥偏心,导致家里的财产自己啥都没分到,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尽赡养义务。最终,经过香坊区的法援律师调解,女儿同意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据介绍,于某的老伴去世后,她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0年9月,女儿张某出嫁,于某将名下的两套房子分别赠予了两个儿子,并给了他们一人6万块钱。2003年初,大儿子想尽孝道,想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但母亲认为还是住在老房子里舒坦。平时,两个儿子经常去看望老人,但唯独小女儿一直不见人影。于某多次打电话让女儿过来,但都遭到了拒绝。张某对母亲说,“当年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为啥现在想起我了。两个哥哥拿到了钱,就应该由他们负责照顾你。”这样的理由让于某很生气,她认为女儿照顾亲妈那是天经地义的。后来,母女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于某再给张某打电话时,张某连电话也都不愿意接。
于某找到香坊区法援律师,认为自己女儿不孝顺。对此,张某认为母亲当的并不称职,太过偏心。日前,律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老人是一项义务,跟是否分到家产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