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后,不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可以告诉家属。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5、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6、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8、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11、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
(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