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会。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