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至于身体冲撞是否合理,是侵权人对他人的损伤是否需要担责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分情况讨论:
1、打篮球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
(1)如果是打篮球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作为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是应当有一定认识的,其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2)至于因体育运动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体育运动中有冲撞,既是对参与者的苛求,也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超出了打篮球规则范围身体冲撞所致
(1)如果明显超出了打篮球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