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监时间怎样规定的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国家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接见时间,实践中,各监狱根据本监狱的实际情况确定接见时间,亲属监护人可通过亲情电话或信件了解接见日期。接见时要持与服刑人员关系的证明,在规定的时间接见。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同人犯会见须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会见时间每次不超过半小时。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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