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俱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相关法律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相关债务主要存在有以下类型: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企业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力不足偿债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当企业对外欠债时,债权人的追偿方式是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再由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经营企业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法院的裁判结论有所区别。
3、投资人为运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对于投资人的个人债务,其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当然也包括其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事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