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有哪些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与方式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行使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则债权人并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