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调解
简易程序的调解,就是在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进行的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中适用法院调解无疑是专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进行的调解。
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需注意以下事项:
1、在简易程序中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范围与现行法律、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范围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
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
调解书的补正
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
如果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