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名举报不可以撤回。实名举报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1、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 2、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3、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不可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二)依法、及时、高效;(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