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批发企业税收辅导期管理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为6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稽察部门作出税务稽察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奉告纳税人处理纳税辅导期。税务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宣布税务通知之日起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单,纳税义务人在辅导期内取得的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凭证,经复核比较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