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的时间没有特别限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需要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房屋的;
2、员工退休、离休的;
3、因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依照前第2、3、4项规定,需要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的,会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员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确认,并出具提取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