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即办服务:1、咨询类事项。①计生、卫生政策;②社保政策;③民政政策;④党务政策;⑤林业政策;⑥农村法规;⑦教育政策;⑧户籍政策;⑨就业政策;⑩残疾人、老年人政策等。2、审核类事项。①盖社区公章审核;②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审核,流动党员管理登记,入党政审审核;③建国前老党员补助审核;④农村危房改造初核;⑤五保供养审核;⑥对低保户、五保户、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⑦老龄补贴审核;⑧农村代管资金支取审核;⑨户口迁入审核;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核;⑪其他需要社区把关审批的事项。 (二)代办服务: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的提报;2、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农机补贴以及各种农业种植、养殖保险等惠农政策落实;3、农村土地流转的申请、审核;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新农保交费办理事宜;5、兵役登记和确定服征对象;6、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办理;7、社区金融服务(存取款及理财);8、水电费、电话费代缴付;9、各类证明起草等。 (三)指导办服务:1、党员组织关系转接;2、养殖小区用地办理。3、社会抚养费的缴纳;4、残疾证、老年证的办理审批;5、林业采伐证的办理; 6、个体工商户登记;7、营业执照年检;8、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10、户外广告设置;11、农用水、电开
户审批;12、公共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13、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和发放;14、暂住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15、治安管理(包括特种行业、爆危物品的管理)、社区矫正服务;16、农村房屋权属登记;17、土地确权及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基础工作;18、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19、其他需要到上级单位办理的事项。 (四)综合服务:1、监管服务。①农产品安全监管;②环境监管;③土地及矿产资源监管;④安全生产监管等。2、便民服务。①信访调解受理;②司法调解、人民调解;③邻里、干群矛盾纠纷调处;④答复、处理市长、民声热线反映的合理诉求并进行信息反馈;⑤为社区居民提供农业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便民服务等;⑥增设邮政站点,收发信件和包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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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