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损害这样赔偿:
1、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赔偿;
4、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