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法院判决书上写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这个案件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原来执行局执行的财物不是被执行人的,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不应当继续执行,不应当对这个财物继续查封、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