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一、法定处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法定处罚原则是行政处罚行为中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包括处罚依据是合法的,处罚主体是合法的,处罚权是合法的,处罚程序是合法的。
法定处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处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
2、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个例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