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化,股东之间的合作是基于相互信任。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本质上已经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不能自然转化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有效的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方法。例如,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处理股权继承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