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刑的执行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1、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承担财产刑的,财产刑执行的顺序如下: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应当先于财产刑执行;
(2)犯罪分子被判处财产刑前,正常负的债务,应当偿还,经债权人请求,先于财产刑执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二、罚金缴纳的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依据《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财产刑执行顺序有两种情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应当先于财产刑执行;处财产刑前,正常负的债务,应当偿还,经债权人请求,先于财产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