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省事生育登记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
在深圳粤省事办理生育登记后,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个人信息和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自申请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一、审核的流程如下:
1、办理:办事人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村)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
2、受理: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或常住地核实。
3、核实: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街镇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4、领证: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街镇完成核实后,会签发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办事人也可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一)承诺期限
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个人信息和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自申请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办理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人口和在广东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
二、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条件如下:
1、具备生育登记条件的个人: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
2、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初婚夫妻;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需要的资料如下: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
2、填写《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
3、如生育后登记,需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现孕者需提供近期B超单一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