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
1、财产属于子女。许多伴侣在达成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并同意某些财产属于子女所有;
2、房地产属于一方但未作出产权变更的,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地产等房地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是一种未完成的赠与行为;
3、谁提到离婚,谁没有财产,谁提到离婚,谁就离开家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让任何一方都能打消离婚的念头,全心全意管理婚姻。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被认为是限制离婚自由,而被认为是无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