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发放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