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如何行使?

律师回答
摘要: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特征。留置权人应约定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留置财产后应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数量或价值应适当,不可分性意味着留置权人可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享有占有、收取、使用、偿还请求和优先受偿等权利,应履行保管、不擅自使用留置物和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一、留置权如何行使
(一)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四)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二、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一)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二)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三)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四)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五)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六)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七)无妨碍留置权
三、留置权有哪些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留置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义务;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延伸阅读
结语:留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留置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民事责任。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应当适当,且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为避免纠纷,留置权人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而是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拍卖行变卖。留置权具有物权性、不可分性、从属性、债权人占有动产、牵连关系、履行期等法律特征。留置权人享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同时应履行保管留置物、不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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