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公职的行为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的罪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客观行为有三类:
1、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灾害、突发事件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2、故意阻碍国安和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即使不使用暴力,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成立本罪;
3、暴力袭警,从重处罚;
二、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如果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然希望或允许妨碍公务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在违法行为方面,如果上述人员因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甚至违法违纪被群众反抗或扭转,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