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费用
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公证费。
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恰当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强制执行公证不予执行的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下前四种属于“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第五项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委托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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