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提供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表,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和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注销证等相关材料。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夫妻相继死亡的,应当提供被继承人的丧偶证明和未再婚证明。从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并以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为单位盖章。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者人事档案复印件。
一、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程序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可以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