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判刑原则为:
1、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并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并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者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并罚规则;
4、折中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上述原则的并罚规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