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包括: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6、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