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位置在哪
1、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桥路470号
2、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高科西路551号
3、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丹东路60号
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华阳路112号2号楼
5、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铜川路1809号
6、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广灵四路496-500号
7、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扬州路583号
8、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国货路288号
9、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永和路219号
10、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莘谭路392号
11、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友谊支路225号5楼
12、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金沙路85号
13、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石化板桥西路364号
14、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
15、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青松路231号
16、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南奉公路8833号
17、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城桥镇人民路40号
二、上海申请法律援助的办理条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的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