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在特定时期订立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事先单方面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导致对方无法协商合同条款;
4、格式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是不特定和分散的消费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