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同时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薪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三、护理保障工作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章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章给予救助。
五、住房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六、老年人福利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