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二)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东相当于以新股权换旧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分立企业,贷记:长期投资-被分立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