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责任: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行为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个人的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刑事处罚的责任:
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
2、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护人员的话,其涂改病历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如此以来,涂改病例要冒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就大大增加了。
3、民事赔偿的责任:
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如果涂改病历没有给病人造成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的依据。涂改病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要负民事赔偿?
目前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病方对涂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一旦这种主张被法官采纳的话,医方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医方会因此在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现存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涂改病历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责任,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病历涂改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说,医方承担涂改病历行为所致民事责任的前提只能是涂改行为导致病历内容失真而丧失其证据作用,致使医方在医疗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离开这个前提,就没有让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