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而有些人认为二者产生矛盾,实际上两部法律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