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4、不接受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五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