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根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根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还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环节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最好在法院审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仍应当受理,有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不能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在刑事诉讼后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过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监狱提讯被告人。
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主动赔偿的可以从轻判刑。刑事案件结案后,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的,被告人不会再接受调解,法院的判决又难于执行,属于对原告人不利。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时效的限制。
3、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阶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侦查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包括侦查阶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对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起诉,侦查机关无权决定。因此侦查阶段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的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有的公安机关不接受被害人的诉状,告知他们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再提交。
4、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公诉书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且系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精神损失。
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来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