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