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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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公开发行、连续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定数额、净资产不少于一定数额、股本总额不少于一定数额、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重大权属纠纷等。此外,发行人还需要满足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最
创业板上市标准是什么?
要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次,该公司的股票已公开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证券法》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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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是企业进行上市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上市标准相对较为严格。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

1.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 股东不少于200人;
3. 董事不少于5人;
4. 监事不少于3人;
5. 经理不少于10人;
6. 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7.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8.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9. 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10. 近3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11. 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10%;
12. 近3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13. 近3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投资。

此外,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等方面。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公司,才能顺利在创业板上市。
结语:创业板上市标准包括: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公开发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02-06)\t第四十二条\t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02-06)\t第四十六条\t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法(2006-08-27)\t第四十九条\t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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