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交通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机动车,扣驾驶人6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