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效力,但是必须依据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仲裁裁决,有权受理执行的法院是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执行。但是依据本条和《仲裁法》相关规定,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当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时,法律给当事人提供了两个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关联法规】
《仲裁法》第62、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7、2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