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般施工合同文本中均不会刻意约定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因施工方本身即为赚取利润为目的,自然以现金支付(含转帐、银行承兑等方式)为首选。但实践中也存在施工单位直接以占有开发房产一定股份等为目的的结算方式。从法理上分析,无论工程款是以现金结算还是以一定权益划分(公司股份、建筑物产权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