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机制,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机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诉前保全后财产全怎样处理
1、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2、原告就应当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否则过了时效,保全自动失效。
3、原告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则保全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机制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机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机制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机制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