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要什么证据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是指哪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真实性,指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关联性,指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指该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那7种形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符合这三性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采纳,成为定案的依据。
三、关于民事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关于民事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