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离婚手续如下: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好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婚生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等,对上述事项都协商一致了婚姻登记处还会准予双方离婚,发给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